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市点检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2********,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湖北省**院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大道**号,住武汉市江汉区**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执行;2017年3月15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7年3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执行;2017年8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常青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月25日、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武汉**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某某、湖北**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彭某某、时任**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某某、时任**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前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丈夫何某某(另案处理),以获得何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省**管理局**管理处**、湖北省**厅**管理处**、**公路建设指挥部**等职务的便利提供帮助,仍在武汉市张某某家中及办公室、餐馆、**机场等地,伙同何某某多次收受苏某某等人给予的折合人民币79.65674万元的财物。为此,何某某为苏某某等人的公司在供应土工材料、承接工程、分包工程、工程计量验收、工程款拨付、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事项提供帮助。其中,张某某收受财物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收受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3万元。
1、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收受苏某某给予的拜年礼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2、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收受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二、收受彭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4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07324万元。
1、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收受彭某某给予的红包礼金共计5.4万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2、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三次收受彭某某给予的1万美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3、2010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收受彭某某给予的生日礼金人民币3万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三、收受周某某、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8.8万元、价值人民币2.78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共计折合人民币11.5835万元。
1、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收受周某某、李某某给予的红包礼金共计人民币8.4万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2、2008年12月的一天,周某某、李某某将价值人民币2.78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送给何某某,并称是买给被告人张某某的。何某某收下后又退还给周某某。2009年5月的一天,周某某、李某某在张某某办公室,将该手表送给张某某,张某某接受后告知了何某某。
3、201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机场收受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何某某在场并默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欧米茄手表等物证;2.任职文件、施工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欧米茄手表发票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谢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另案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某、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苏某某等人给予其财物是为讨好其丈夫何某某,以获得何某某利用担任湖北**管理局**管理处主任、湖北省**厅**管理处处长、**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便利提供帮助,张某某仍多次收受苏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何某某亦接受苏某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了帮助。张某某具有与何某某共同受贿的故意,参与实施了共同受贿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 雯
2018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联系电话1387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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