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72********,汉族,硕士文化,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在统方药品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共收受张某甲好处费10万元人民币。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张某某共收受王某某好处费3.15万元人民币。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张某某共收受刘某某好处费1.55万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计收受好处费14.7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张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4.7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7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药品购销合同等;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统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4.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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