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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公诉刑诉〔2018〕1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21971********,汉族,研究生学历,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经开封市纪委监察委决定,于2018年7月2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午朝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现金10万元人民币,为其变更**县**粮库土地使用性质、办理土地证等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2012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开封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某某现金40万元人民币,为其在房产项目审批、加油站土地选址及手续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5月,张某甲将现金3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钱某某、候某某、邵某某、夏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县建筑商王某乙现金4万元人民币,为其在**县****皮革厂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5月,张某甲安排司机徐某某将4万元人民币现金退还给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闫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2013年春节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收受河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某某现金230万元人民币,为其在工程项目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照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孟某某、毛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县****开发商杨某某在减免其项目开发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7、8月份,张某甲收受杨某某现金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2014年秋,**县房地产开发商王某丁为感谢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其承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方面提供的帮助,送给张某甲现金10万元人民币。2016年年底,张某甲通过**县委**主任陈某某将现金10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王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丁、陈某某、丁某某、王某戊、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县**置业有限公司、**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乙,协调**县人民政府下属****有限公司向**县****有限公司发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方面提供帮助。事后,张某甲收受张某乙现金1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乙、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8.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河南****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己现金20万元人民币,为其协调**县财政局下属水****投资有限公司先后向该公司发放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己、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9.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有限公司、开封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丙一辆价值23.18万元人民币(含购置税等)大众帕萨特轿车,为其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款拨付、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4月,张某甲安排司机徐某某向王某丙退还现金2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丙、郝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0. 2017年1月,开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庚为感谢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公司承揽**县城街景改造工程上提供的帮助,送给张某甲一辆价值37.021274万元人民币(含购置税等)林肯越野车。2018年6月,张某甲将该车退还给王某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庚、刘某某、谢某某、范某某、闫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1.2017年春节至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开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某现金10万元人民币,为其协调**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向该公司发放1800万元人民币贷款方面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孙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2.2017年中秋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收受开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现金35万元人民币,为其公司承建的***村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4月,张某甲安排司机徐某某将现金35万元人民币退还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3. 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某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次收受****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15万元人民币,为其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决算、协调**财政局下属****有限公司通过**镇政府向其公司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4月,张某甲安排司机徐某某将现金15万元人民币退还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闫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另查明:2018年7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其主动交代了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本案立案前,被告人张某甲向多名行贿人退还了部分赃款;2018年9月21日,未退还行贿人的赃款296.18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家属全部代为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448.201274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富林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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