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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8〕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陕**集团**大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公寓,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山**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7年1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1月27日,自2018年2月26日至3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2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任陕西省**调查院(以下简称省**院)**中心**,负有新探矿权登记;已有探矿权维护,包括年检、延续;承揽对内外地质矿产勘查等工作职责。2006年6月5日,省**院与何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甘肃省两当县**地区**项目探矿权(以下简称**探矿权)以人民币108万的价格转让给何某某。此后,何某某经营该探矿权,但一直未办理转让过户手续。2008年9月20日,经张某某等人介绍,何某某、张某某、两当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签订转让协议。何某某将**探矿权以人民币2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张某某作为担保人。协议约定探矿权手续未过户前,由张某某负责协助将探矿权挂靠在省**院名下,年检、过户时出具有关证明手续。张某某在此过程中收受何某某贿赂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及购买理财产品。

2.2010年,两当**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对**探矿权进行勘察。省**院负责编写详查报告,张某某为编写报告的负责人。2010年5、6月,**公司**李某某催促张某某尽快完成详查报告。张某某以需要加班为由,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2010年6月28日,李某某给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17年4月2日,张某某被传唤归案,同年4月24日,其退缴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指定管辖批复、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索贿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2********)。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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