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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三部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1********,仡佬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开阳县委原书记,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苑**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同年5月31日被贵州省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案情重大复杂,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金阳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观山湖区委副书记、区长,南明区委副书记、区长,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项目获取、征地拆迁、招商运营、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658.7780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观山湖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商贸城公司)在项目征地拆迁、招商运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3年至2017年间多次通过西南商贸城公司总经理林某甲(另案处理)收受该公司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2.066万元。

1.2013年3、4月,张某某向林某甲提出将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283号中天托斯卡纳的别墅住宅以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林某甲,林某甲同意并于2013年4月18日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450万元购下该别墅。经评估,该别墅2013年4月市场价值人民币220.1234万元。张某某通过高价售房收受西南商贸城公司人民币229.8766万元。

2.2013年6月,张某某告诉林某甲购买了一辆奥迪A4L轿车,林某甲表示由他出资为张某某购买该车。随后林某甲拿给张某某“购车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车辆购置税人民币3.0512万元,该轿车一直由张某某使用。2018年4月,张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后,将该车转移至西南商贸城公司。

3.2013年9月,张某某欲购买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项目商铺,以其胞妹要购房为名向林某甲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林某甲同意并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某将该款用于购买了该商铺。

4.2014年3月,张某某向林某甲提到轿车走山路不方便,林某甲便提出为张某某购买一辆越野车,张某某同意并与林某甲一起选定一辆路虎牌揽胜越野车。林某甲先后支付车款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7.3862万元,后便将该越野车交给张某某使用。2018年4月,张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后,将该越野车转移至西南商贸城公司。

5.2014年5月,张某某欲购买观山湖区北大资源梦想城项目A03栋25、26层共计36间公寓及1间商铺,便找到林某甲让其以他人之名为自己购买。林某甲随后以其胞姐林某乙名义购买了上述36间公寓及1间商铺,共计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人民币1010.0394万元,并将相关购房资料、钥匙交予张某某。2018年11月,张某某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后,遂与林某甲联系后将购房资料及钥匙交予林某甲保管。

6.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后,林某甲为感谢张某某对西南商贸城公司的关照,先后在南明区政府张某某办公室、云岩区黔灵文峰苑小区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港币共计50万(折合人民币42.2416万元)、美元3万(折合人民币19.471万元)。

二、2013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贵阳市观山湖区区长、南明区区长、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其妻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朋友吕某某(另案处理)获取了贵阳火车北站功能区路网工程二项目部土石方工程、西南国际商贸城客车站土石方工程一标段、南明区中心城区重要节点立面整治工程(水口寺大桥至都司高架桥沿线)、贵阳市汤巴关路(南明区段)沿线综合整治工程、开阳县南郊路道路改造工程和开阳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项目二标段等工程项目。吕某某为表示感谢,从2014年5月至2019年2月,先后在南明区都司路煮意餐厅、云岩区黔灵文峰苑小区张某某家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合计430万元。王某甲每次收款后均告知了张某某,张某某予以认可。   

1.2014年5月,吕某某在南明区都司路煮意餐厅与王某甲吃饭时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2015年初,吕某某在南明区都司路煮意餐厅与王某甲吃饭时送给王某甲现金20万元。

3.2016年5月,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王某甲家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4.2016年9月,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5.2016年12月,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

6.2017年底,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30万元。

7.2018年5月,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60万元。

8.2019年2月,吕某某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地下停车场送给王某甲现金人民币50万元。

三、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获取贵阳火车北站功能区路网及广场建设项目及该公司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提供帮助。该公司云贵区负责人田某某为表示感谢和能继续得到张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1月、3月在贵州省政府大院停车场、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张某某家附近的路口处两次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各100万元,共计200万元。

四、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其驾驶员王某乙(另案处理)获取了开阳县禾丰乡明德广场、杨方寨街道整治等工程项目。王某乙为得到和感谢张某某的帮助,于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先后五次送给张某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10.2825万元。

1.2017年1月,张某某欲流转开阳县毛云乡土地用于建房养老,王某乙为张某某办理相关流转手续并代为支付土地流转费人民币33.9625万元。

2.2017年,王某乙为张某某支付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小区张某某家屋顶花园装修费人民币40万元。

3.2018年初,王某乙得知张某某欲购买车辆,为其支付购车定金、购置税人民币6.32万元。

4.2018年8月,张某某以方便在外留学的儿子取钱为由安排王某乙帮忙办理中国银行储蓄卡,王某乙以其侄子王某丙名义办理了中国银行储蓄卡并交给了张某某,2018年8月23日、9月20日王某乙分别转款人民币10万元,合计20万元至该卡上。

5.2019年春节前,王某乙在观山湖区财富中心大厦地下停车场内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五、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观山湖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贵阳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林城时代项目推进征地拆迁等方面提供了帮助。2012年9月,张某某向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提出以人民币150万元低价购买林城时代项目的房屋一套,徐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表示同意。2012年9月2日,张某某支付人民币150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评估,该房屋2012年9月2日市场价值人民币221.6671万元。张某某通过低价购房收受贵阳美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1.6671万元。

六、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帮助周某某(另案处理)获取了开阳县农村“组组通”公路建设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周某某为表示感谢,于2018年2月、2018年6月、2019年2月先后三次在云岩区市北路黔灵文峰苑小区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欧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3.76247万元)、人民币25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58.76247万元。

七、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开阳县旅游环线示范段工程在拨付工程款项上提供帮助,在云岩区黔灵文峰苑张某某家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

八、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向贵州通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臧某某提出将自己已购买、使用半年的雷克萨斯ES240轿车以购买时的价格38.8万进行折价置换其他品牌车辆,经评估,该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臧某某为维系与张某某的关系,同意以38.8万折价置换,并将高于评估价格部分在公司财务上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张某某通过以购买价作为置换价的方式索取贵州通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13.8万元。

九、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云岩区委副书记、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开阳县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职务提拔和工作调动上给时任云岩区中山东路街道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的梅某某提供帮助,为了获得和感谢张某某的帮助,梅某某于2009年至2019年的春节、中秋节及张某某生日时分别在张某某办公室、云岩区黔灵湖旁一山庄、观山湖区百花湖旁一山庄、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大厦王某乙公司食堂等地先后27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7万元。

十、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观山湖区委副书记、观山湖区政府区长、开阳县委书记等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六大队副大队长的赵某某在职务提拔和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赵某某为了获得和感谢张某某的帮助,于2013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分别在云岩区银通花园小区、云岩区黔灵文峰苑小区张某某家中先后12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

十一、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南明区委副书记、开阳县委书记等的职务便利,为时为云岩区黔东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陆某某在职务提拔和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陆某某为获得和感谢张某某的帮助,于2016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及张某某生日当天分别在贵阳市政府停车场、观山湖区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大厦王某乙公司食堂先后9次送给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十二、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开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时任开阳县经开区党政办公室主任的曾某某(另案处理)在职务提拔上提供帮助。曾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在北京市一饭店内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购房合同、钥匙、路虎车辆等;2.书证:户籍信息、任免职文件、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林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肖军

检察员:秦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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