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曾任四平市**副局长兼**公司总经理、局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处级干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白城市监委立案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白城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白城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白城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1025.4609万元和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8.2254万元)
1.200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四平市**局副局长兼**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请托,为该公司在向四平市**公司销售锅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4年9月,张某某非法收受王XX给予的位于四平市的房产一套,价值52.1839万元;2006年8月,张某某以借款为名向王XX索取117万元,收受贿赂共计169.18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XX、姜XX、郑XX、刘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2011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请托,为该集团公司在**市违规购买国有土地、违规获取政策性补贴资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某某分六次非法收受郭X给予的共计270万元和1万美元。2016年6月,张XX因惧怕事发,返还给郭X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X、张XX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吉林省****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XX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XX给予的5万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X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经理张XX请托,为该公司在产品销售事项上提供协助,张XX分三次非法收受张XX给子的40万元和价值18万元的金条一块。2012年8月,因张XX违规强行派、推销该公司产品一事被媒体曝光,为逃避组织调查,张某某返还给张XX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XX、窦XX、高XX、林X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2012年,被告人张XX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吉林****公司在产品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某某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李X给予的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四平市人郑XX请托,为其在承揽**市全民健身中心建设工程和暖房子改造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2016年3月,张某某非法收受郑XX给予的位于海南省琼海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58.277万元;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张某某分三次向郑XX索取1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郑XX、李X、王XX、林X、刘XX、孙XX、胡XX、郑X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2013年10月,被告人张XX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四平市人朱XX请托,为其朋友四平市人金XX在承揽**市双山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某某非法收受朱观化给予的20万元。
1.书证:
2.证人朱XX、高XX、董XX、金X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8.2013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市****公司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建设项目部为寻求张某某在建设工程事项上提供帮助和支持,张XX非法收受该项目部负责人耿X给予的20万元。
1.书证:
2.证人耿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9.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吉林省****公司副总经理胡XX请托,为该公司承揽的**国道公路改建项目在工程款拨付事项上提供帮助,张某某非法收受胡XX给予40万元,后于2015年2月返还胡xx30万元;2019年5月,张某某非法收受胡XX给予的30万元;2019年5月,张某某以借款为名向胡XX索取100万元。
1.书证:
2.证人胡XX、董XX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72.8135万元。
2011年8月,被告人张XX担任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以7500万元收购民营企业****公司(以下筒称****公司),国有企业**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财政资金出资7500万元将****整体收购。2012年6月,张某某接受吉林****公司法定代表人郭X(另案处理)请托,在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国土部门履行土地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将****公司的土地以5427.1865万元转让给吉林****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072.8135万元。
1.书证:
2.证人郭X、林XX、刘X、郭X的证言;
3.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四平市****副局长兼****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1025.4609万元人民币和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063.686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2072.8135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志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兴宇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王XX、姜XX、郑XX等;
4.有关涉案款物清单随案移送(程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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