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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161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2007年3月至2019年3月,历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副县级检察员(兼任公诉*处处长)、副县级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兼任公诉*处处长)、调研员(协管公诉*处),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住该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市监察委留置,于2020年1月1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至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同日,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对其刑事拘留并交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1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4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市检察院公诉*处长、副县级检察员、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何某蕾、叶某天等多人在刑事案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7.893万元、索取他人财物30万元,共计人民币87.893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接受黄某献的请托,在办理黄某献涉嫌行贿案作不予起诉时提供帮助,在*检察院门口停车场收受黄某献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蕾的请托,为该公司所涉刑事案件打听案情,分两次在*检察院门口停车场、一农家乐收受何某蕾好处费3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8万元。

3.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所涉刑事案件提供帮助,在乌市**花苑小区门口收受刘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以儿子购房为由,在乌市**酒店大厅向刘某借款10万元,至今未归还。

4.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勤请托,为该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打听案情,在乌市油运司附近收受马某勤委托时某国所送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3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某天请托,为叶某天父亲叶某华行贿案件提供帮助,叶某天免费为张某位于乌市**花苑房屋进行装修,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30元。

6.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以儿子购房为名,在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向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该公司董事长邓某宏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

7.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接受私营业主徐某请托,为徐某好友陈某召刑事案件打听案情,在**新时代酒店附近收受徐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4万元。

8.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的请托,为刘某老乡陈某某刑事案件提供帮助,后张某以儿子购房为名,在该公司办公室向刘某借款10万元,至今未归还。

9.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某的请托,为方某的亲戚方某某所涉刑事案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在*检办公室、乌市**花苑小区附近收受方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8万元,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0.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餐饮公司股东潘某某的请托,为潘某军的亲戚巴某某刑事案件打听案情,在*检察院门口附近收受潘某军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11.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接受新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蕾的请托,为何某蕾朋友李某祥(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打听刑事案件案情,并向李某介绍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李某通过何某蕾分*次在*检察院门口停车场送给张某好处费8万元、5万元、15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9年初,张某得知该案复杂,担心受到牵连,主动向何某蕾退还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89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鸿龙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玛纳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1085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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