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照片贴至其哥哥张某乙C1驾驶证上并使用。2020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黑色大众牌迈腾小型轿车行驶至327国道与临沂市兰山区***交汇处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获,后被移交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义堂派出所。经核查,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因违法未处理,超分,已被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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