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镇**村。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捡拾郑某某的驾驶证后,采用将该驾驶证中郑某某照片换成自己照片的方式变造驾驶证后供自己使用。2019年4月24日8时许,张某某在途径曹县青堌集公安检查站使用该变造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变造的驾驶证照片等;2.证人郑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处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变造驾驶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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