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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91983********,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住临汾市浮山县****号。2011年8月22日张某某被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0月8日,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2月6日自行变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变造的驾驶证姓名为刘某某,驾驶证号为142629198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郭雪娇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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