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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号,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敦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的一天,因自己的驾驶证被降型为B2,无法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张某某趁张拥朝不注意之机,将张拥朝的驾驶证拿走,之后将张某甲的驾驶证通过更换照片的方式进行变造。2020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8****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了名为张某甲的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变造的“张某甲”名字的驾驶证及附页;

(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等书证;

(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能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更换驾驶证中照片的方式变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术国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号;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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