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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赤峰市松山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1********,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楼**房,无前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2019年9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秋,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朋友欧某某的驾驶证,将其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进行塑封,在2019年8月12日晚在红山区松州大桥南边路口因为酒驾被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队执勤查获,张某某出示其变造的名字为欧某某的驾驶证,并使用欧某某的身份接受检查、抽血化验,接受公安民警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驾驶证壹本;2.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将他人驾驶证更换成自己照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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