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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座**。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1日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4月17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疫情未执行)。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山西省吕梁市**顺会乡**村,因其没有驾驶证而想驾驶机动车,利用索要其朋友郝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将该驾照上的郝某某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封装后携带使用。于2020年4月15日23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巷木器厂附近被值勤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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