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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拘上网追逃;2020年1月22日被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2月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 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把井下巷道的工程对外承包,被告人张某某经人介绍来到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考察,考察后,觉得工程可以,但承包需要有Ⅰ级资质,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此条件,便找到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该公司交纳10万元押金,经该公司对张某某授权(有效期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用该公司名义于2017年7月28日与甲方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承包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10月28日;承包内容为:甲方安排的巷道维修、辅助工程维修等,甲方在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有提出终止合同的权利,有在三个月之后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的权利),协议签订后,到2017年12月,张某某没把安全资格证办下来,也没有干活的施工队伍,到期后协议自行终止。此后被告人张某某对外宣称他要对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阳煤矿投资一亿元,并且要把该工程外包。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又与陈某某签订协议,将其与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井下采掘工程承包工程交给陈某某完成(协议书约定:陈某某按产值总额付给张某某15%的管理费。陈某某向张某某一次性交付合同履约金、安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合同违约金20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陈某某向张某某预先交付50万元,剩余部分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交清,逾期视为违约,定金不退,合同作废)。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声称要对煤矿进行投资,并向矿方提供了其伪造的一本交通银行活期存折(存折余额为9900万元),证实自己有资金实力,使陈某某误认为工程能进行下去。2018年2月,由于陈某某没有施工设备和人员,陈某某又找到了韦某某,二人于2018年2月9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书内容:甲方陈某某愿将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工程施工与乙方韦某某合作。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依甲方与矿方合作期为准,初次合作为五年,乙方必须按矿方要求施工。乙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预付100万元,工队进场开始施工补交200万元,综采采面布置施工再补交200万元。由甲方出具收条为准,资金不到位合同无效)。签完协议后,韦某某从甘肃省拉回设备要放在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让,韦某某便找到陈某某和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说他们现在没把承包费打给**煤业公司,钱在存折上,被告人张某某拿出一个活期存折(存折余额为9900万元)给韦某某看,后经张某某和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调,**煤业公司同意韦某某把设备暂存在公司院里,张某某和陈某某答应2018年3月2日开工。到了3月2日,**煤业公司不让干活,韦某某又找到张某某和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让陈某某交100万元保证金,并许诺在一个礼拜里安排韦某某进矿,陈某某没钱便让韦某某交100万元保证金。这样在2018年3月13日,乙方韦某某与甲方张某某、陈某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关于在**煤矿前期合作过程中,有关三方在前期合作中产生一系列费用,如果项目出现意外不能继续合作,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一事共同协商如下------乙方与甲方押金到位合同生效,甲方在一个礼拜内安排乙方进矿,如果出现意外,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大约300万元(设备、运输)由双方协商承担,乙方承担20%,甲方承担80%。合作期内三方共同协商,以利益共赢为目的,互相履行各自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如果合作出现意外不能继续,甲方收取乙方的押金必须一周内全额退还,如不按期退还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2018年3月15日,韦某某将100万元保证金给了张某某和陈某某(其中转账给张某某提供的房某某622648022803********账户50万元;转账给陈某某的62170041200********账户12.5万元;通过微信及支付宝、现金给陈某某37.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到这100万元保证金后没有交给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中的50万元自用,将另50万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又将其中的20万元给了张某某,余下的30万元用于该项目运作。被告人张某某收到70万元后逃匿。

    2018年6月6日,甲方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吴某某、盖某某)与乙方内蒙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陈某某)签订了赤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矿建二、三期掘砌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直至2018年12月,陈某某才将安全资格证办下来,韦某某也一直没开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变造活期储蓄存款折(存折余额为990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九祥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含补充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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