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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1月7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久东,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群众,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久东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2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久东以其所经营的东宝粮油收购站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且收购粮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赵集支行和赵集镇政府申请贫困户贷资入股资金。后其在2017年5月20日以东宝粮油收购站的名义与阜南县赵集乡政府、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贫困户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将该笔资金共计100万元汇入阜南县东宝粮食收购站的账户(张久东的个人账户),合同期限为三年,张久东每年向每户贫困户支付分红款3500元。当日,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赵集支行将该笔资金转入张久东的银行账户内,在该笔资金进入其账户后,张久东陆续以取现或转账的方式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后于2017年9月份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久东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久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张久东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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