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86********,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滨城区**庄**号楼**单元**号。201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因倒卖废旧铝材亏本,到处借款还债。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口头协议,张某甲与张某乙、沙某某合伙购进废铝后出售,赚取的利润平分,由张某乙支付定金,后张某乙通过徐某银行卡向张某甲使用的王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万元作为用来订购废铝料的定金,张某甲将其中19000元钱用于偿还卢某某、张某等人债务,1000元钱消费。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订购废铝料需定金为由,让张某乙出定金,张某乙通过刷pos向沙某某银行卡支付5万元钱作为用来订购废铝料的定金,后沙某某将该5万元钱转至张某甲使用的王某某名下农行卡,张某甲将其中36000元钱用于偿还刘某某、信某某、卢某某债务,6551元支付张某乙利润,1000元钱支付孩子抚养费等。
2、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向程某某借款1万元钱用于赌博输掉。同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以订购废铝料为由,向程某某借款4万元钱,并与程某某约定这4万元钱加上原来借款1万元钱共计5万元钱,被告人张某甲每月向程某某分红3000至5000元钱,程某某于当日给张某甲现金4万元,张某甲将其中21000元钱偿还刘某某债务,10810.69元用于网上赌博,7000余元钱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103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广力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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