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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寿光市****村。2019年11月14日被瑞金市监察委留置,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2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华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寿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瑞金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瑞金市**农业园区项目投资协议,在瑞金市**乡**村、**村、**村投资瑞金市**农业园区,建设冬暖式大棚蔬菜产业园区500亩,项目投资1.2亿元。同年7月24日,张某某在瑞金市注册成立瑞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金**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其外甥赵某某。2018年5月28日,瑞金**公司与瑞金市政府签订了二期投资协议,二期建设950亩冬暖式蔬菜大棚,50亩农产品加工场地,总投资1亿元。2019年5月,瑞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的儿子田某甲。

根据瑞金市政府与瑞金**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一期、二期),瑞金市政府将在大棚建设中给予瑞金**公司每平米185元奖补,并按照瑞金**公司前期投资额的80%拨付奖补资金,同时在农村一、二、三产融合试点项目中给予瑞金**公司项目审计金额60%的奖补,对于园区内的三通(通水、通电、通路)等项目给予全额补贴。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瑞金**公司共获得政府奖补资金共1.004亿元。

张某某在因承担连带责任而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仅实际投资瑞金**公司90余万元(其中85万元系其从他人处借得,且已在获得政府奖补资金后抽回并归还他人),但其通过与寿光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制作1700万元的虚假收据及发货单等资料,又与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瑞金**公司账户空转流水1060万元,显示其前期进行了大量投资,并依靠这些虚假的合同及资料从政府获得了1200万元的前期进度资金。张某某在获得政府的奖补资金后,通过虚高与潍坊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等公司的合同金额,以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的名义将奖补资金转入到这些公司及个人账户后套出,再转入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内,一部分作为投资款回到瑞金**公司,一部分用于自己挥霍、购买房产、偿还借款等。经查,张某某在获得政府的奖补资金后,通过各种方式将钱转入其自己及儿子田某甲名下的资金约15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2018年5月份使用93.7万元奖补资金在山东省寿光市为其儿子田某甲购买了一套房产。2019年7月份在山东省寿光市购买了一套价值337万元的写字楼(实际支付了170万元)。另偿还其在寿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任职时的借款共计290万元(其中田某乙150万元、孙某某70万元、陈某某70万元);偿还山东**冷冻系统有限公司给寿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冷库的余款33万元。以上资金共计736.7万余元,另外还借给他人500余万元,而瑞金**公司在叶坪乡人民政府的多次催缴下,至今仍未付清农民土地租金。

经查,瑞金**公司在申报农村一、二、三产融合试点项目奖补时,张某某为套取更多奖补,采取串通询价企业、虚高合同价格、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骗取政府奖补资金,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在农村一、二、三产融合试点项目冷库项目中,张某某安排瑞金**公司经理梁某某与山东**冷冻系统有限公司老板刘某某沟通,将冷库实际项目金额由280万元虚高至556万元,并签订相应合同,项目完成后张某某实际支付了工程款280万元给刘某某。在瑞金市政府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市场询价时,张某某安排刘某某、梁某某等人事先沟通好同类制冷企业浙江**制冷设备公司、山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给瑞金市政府询价工作人员询价。为达到控制询价价格的目的,刘某某与浙江**制冷设备公司老板徐某某、山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王某甲提前沟通好给出的询价价格应高于山东**冷冻系统有限公司的报价5567550元,询价工作人员最终在最低报价5567550元的基础下浮一定比例后形成冷库项目最终审计价格为4676742元,瑞金市政府根据投资协议按审计金额的60%给予瑞金**公司奖补2806045.2元,相比280万元的实际项目金额可获得的补贴1680000元,张某某骗取政府补贴1126045.2元。

2.在农村一、二、三产融合试点项目智慧农业系统项目中,张某某安排瑞金**公司经理梁某某与山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乙沟通,将智慧农业系统项目实际项目金额由558880元虚高至1648412元,不同价格均签订了相应合同,项目完成后张某某实际支付了613326.32元工程款给王某乙,此金额包含多开发票部分的税点54446.32元。在瑞金市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项目市场询价时,张某某安排梁某某、王某乙等人事先沟通好同类软件企业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给瑞金市政府询价工作人员询价。询价工作人员未实际前往上述企业进行询价,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均为王某乙沟通联系好报价后由梁某某提交给瑞金市农粮局询价工作人员,其中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报价1733140元,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为1549324元,均远高于项目实际价格558880元。询价工作人员最终在潍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为1549324元的基础下浮一定比例后形成智慧农业系统项目最终审计价格为1239459元,瑞金市政府根据投资协议按审计金额的60%给予瑞金**公司奖补743675元。相比558880元的实际项目金额可获得的补贴335328元,张某某骗取政府补贴408347元。

2019年11月12日,张某某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11月14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5日,张某某家属主动退赃100万元,已缴纳至瑞金市财政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瑞金市**农业园区项目投资协议书、冷库工程安装合同、智慧农业系统购销合同、审核报告、瑞金**农业园区政府奖补资金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田某甲、赵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4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投资协议过程中,通过虚高合同价格、签订阴阳合同、串通询价企业等方式多套取政府奖补资金153439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玖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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