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8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泰安市人,现住锦州市滨海新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刑事拘留,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3日假借锦州市伟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葫芦岛市地中海家园6号楼1单元503室房主李某甲签订装修协议,骗取装修预付款25000元,未对房屋进行装修。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16日与锦州市滨海新区海岸江南11-107房主李某乙签订装修协议,骗取装修预付款45000元,之后只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与锦州市滨海新区海岸江南12-263房主何某某签订装修协议,骗取装修预付款20000元,之后只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经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海岸江南11-107房间装修费用为14206.00元人民币,海岸江南12-263房间装修费用为8007.0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骗取装修预付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67,787.00元,被其占为已有,用于本人投资河沙生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装修房屋现场照片、装修协议书等;2、证人李某丙、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锦州市借个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与他人签订装修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双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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