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93********,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高新区**路**宿舍**栋**门**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镇**屯)。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先注册 “**牛排饭”等店铺,后分别以店铺的操作者、注册者,利用“**”的商业规则 (对于商家:一定周期内自动结算;对于消费者:先行赔付),采用虚假消费订单、再申请退款等手段的方式诈骗**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长春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街**号、**国际大厦**座**层**室) 42869.68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钱袋宝商户服务协议;
2.证人证言: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控告材料;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账单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宏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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