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3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路**发展有限公司,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03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5年7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1个月,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期满解除;2006年9月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8年3月、4月先后因扰乱机场秩序行为分别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行政拘留7日、10日;2009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2009年7月再因赌博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名下位于本市奉贤区**路**弄**号**室的经济适用房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748700元(以下币种同),定金50万元,剩余尾款于2018年12月交易过户时支付,并出具“收到周某某房款定金伍拾万元正,农行转账拾捌万元正,现金叁拾贰万元正”的收条,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赌博欠债及用于赌博挥霍。
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赌博欠债,私自补办上述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将上述经济适用房又出售给黄某某,并与黄某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632120元,定金80万元,剩余房屋贷款245000元及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571242元均由黄某某承担,尾款15878元于2018年12月26日过户时支付,并将房屋产权证及钥匙交付黄某某,黄某某于2017年11月已装修入住,被告人张某某将所得款项中的60万元归还了因赌博欠曹某甲的借款,20余万元用于赌博挥霍。
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为归还赌博欠债向他人借款10万元至案发未还,故上述经济适用房于2018年12月28日起被法院查封。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屋产权证、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急需还赌博欠债,就涉案房屋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并收取周某某房屋定金50万元,其中32万元现金,18万元为转账,并将所得钱款用于还赌债及赌博挥霍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具给被害人周某某的收条与提供比对的张某某字迹样本为同一人书写。
3、证人黄某某、何某某、曹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地产居间合同、房屋产权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涉案房屋已经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房屋居间合同的情况下,与黄某某再次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并收取黄某某房屋定金80余万元,后将其中60万元还赌博欠债,剩余20余万元赌博挥霍的事实。
4、证人曹某甲的证言、借条、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曹某乙借款60万元,一直拖欠到2017年10月24日归还的事实。
5、证人蒙某某的证言、手机转账记录、民事裁定书及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实,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蒙某某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故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涉案房屋曾有过网签现已撤销的事实。
7、银行明细交易清单等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名下各银行卡的余额共计1000余元。
8、前科劣迹材料及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2003年开始就因赌博行为多次受到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处罚,且从2014年开始频繁出境至澳门。
9、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利
2019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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