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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彝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94********,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街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系云南车全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工作职责之外私自联系、发展客户,向客户出售汽车维修设备,其收取客户的款项后被其使用。为向客户交货,张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与被害人王某某联系并与王某某达成购买协议,其向王某某购买40920.00元的汽车维修设备,虚假承诺于2020年5月15日向王某某支付货款。王某某按照张某某的要求发货后,张某某未支付货款。

被告人张某某因收取云南车全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45684元货款未交还公司,其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司停职。因无经济能力退还公司货款及支付王某某的货款。张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至官渡分局小板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柒张。

3.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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