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51967********,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南里**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3月2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28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私刻“北京华谊医药公司”(下称“华谊公司”)合同专用章,冒用华谊公司名义与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合肥市**路30号)进口药品部经理陈某某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张某某“自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在北京地区非医院渠道代理销售非诺贝特产品5万盒,30日内付清全款”,张某某在收货后按时付款履约,给陈某某留下信用良好的印象。同年9月至11月,双方在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等地先后签订六份药品购销合同,张某某每次以“销售情况很好,但资金紧张”为由,以仅支付部分货款的方式骗取信任,在收到货物后再将部分药品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套取现金,共骗取对方货款约3604549.6元。
1.1999年9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华谊公司名义与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货款总额544000元,约定货到付一半货款,15天内结清余款。张某某在收到合同约定药品“地奥心血康4万盒(100件)、络活喜8000盒(40件)”后,先后支付货款25万元,欠货款294000元。
2.199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完全履约前次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向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提出供货要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额2336804.8元。张某某在收到合同约定药品“康泰克胶丸10万盒(500件)、颈复康16000盒(200件)、腰痛宁16000盒(200件)、利君沙5万盒(50件)、地奥心血康8万盒(200件)”后,仅支付货款100万元,欠货款1336804.8元。
3.1999年9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完全履约两次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向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提出供货要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额2081404.8元。张某某在收到合同约定药品“康泰克20万盒(1000件)、颈复康16000盒(200件)、腰痛宁16000盒(200件)”后,仅支付货款1116000元,欠货款965404.8元。
4.1999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完全履约前三次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向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提出供货要求,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额3522140元,张某某在收到合同约定药品“吗丁啉72000盒(200件)、达克宁45000盒(100件)、康泰克8万盒(实收398件)、利君沙5万盒(50件)、颈复康4万盒(500件)、腰痛宁4万盒(500件)”后,支付货款342万元,欠货款102140元。
5.199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尚未完全履约四次合同的情况下,再次向合肥市药品医疗器械公司进口药品部提出供货要求,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货款总额906200元。张某某在收到合同约定药品“地奥心血康4万盒(100件)、先锋必针45000盒(100件)、头孢三嗪(菌必治)45000盒(100件)”后一直未支付货款,陈某某不断代表公司与张某某联系催收货款未果,之后张某某为躲避催款逃匿。
200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债务及法律制裁潜逃出境,于2012年左右化名“钟某某”回国,直至201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共退还被害人人民币84万元及部分药品(折价约人民币7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代理协议、合同、收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5.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玉洁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及补充材料四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