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洮南市光明街十二委二百组,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看守所至2019年5月29日,于2019年5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甲陆续向胡某某借款,之后二人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为:张某甲将其名下的一辆白色丰田霸道汽车抵押给胡某某。2017年6月,张某甲以接孩子为由将车借回,后张某甲将该车抵押出去,致使该车至今无法找回。截止2017年8月23日,张某甲欠胡某某累计欠款共计本金29万元。张某甲与胡某某重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5万元人民币(含6万元利息),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合同到期后,张某甲未偿还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康某某、程某某、张某乙、韩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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