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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2019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同年4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女友吕某某(另案处理)名义向哈尔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车辆抵押借款,通过吕某某与**公司、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由**公司担保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3万元;并通过吕某某与**公司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将其以吕某某名义购买的奥迪轿车(车牌号黑A*****)抵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抵押期间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质押给他人。同日,张某某将该车质押给李某某得款人民币12万元,造成**公司损失人民币207,902元。所得赃款被张某某用于偿还他人借款。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哈尔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车辆GPS存续及消失情况说明、嘉吉车辆借款申请表、车辆贷款还款明细表、机动车档案资料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吕某某尾号1501建设银行卡、冯某某尾号4800建设银行卡、孟某某尾号4449建设银行卡个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葛某某、冯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玉凤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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