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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吴某某欲购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中铁颐和公馆B-2栋一层14号商铺,遂向” **房屋中介公司”缴纳定金2万元。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 **房屋中介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虚构商铺业主信息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后陆续以商铺房东要增加定金、房东购房急需用钱、交钱有优惠等为由,让吴某某先后向其转账共计103万元。上述钱款被张某某用于购买奔驰车、装修房屋和平时消费,后挥霍一空。

2019年8月1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5日,张某某亲属代为退赔16万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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