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区**区**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编造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采购照相机、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伪造了**交警大队的公章,以**交警大队的名义与**公司的倪某某签订《**交警大队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约定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公司4台佳能照相机及配件、8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和28台戴尔台式电脑,总价值211678元,双方约定倪某某给被告人张某某提成9100元,张某某需支付给倪某某货款202578元。张某某骗到货物后低价出售,所得赃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经营,现无力归还**公司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证言;3.扣押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丽金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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