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系淄博市博山区**街道**街**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道**街**巷**号。2009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2月2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淄博**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车号为鲁******的大众汽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136200元。
2.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淄博**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车号为鲁******的奥迪汽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00元。
3.2019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山东**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车号为鲁******的别克汽车一辆,后将该车出售。经鉴定,该车价值19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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