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4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山东省菏泽市看守所,2019年12月1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廊坊市瑞丰二手车市场内将其妻子王某某名下一辆车牌号为冀R*****的路虎揽胜以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刘某某,双方签订购车协议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借车为由将车开走。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抵给押**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7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笔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车辆押手续、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英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琪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