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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灵宝市******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5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宝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灵宝市新华医院成立以来,该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作医疗及医疗保险合同过程中,采取“替换药品”、“虚开理疗项目和次数”、“空挂床位”等手段,多开虚开治疗项目和治疗费用,降低医院开支,提高病人住院花费,增加报销数额,骗取医保资金和新农合基金数额达19498636.72元。被告人张某某(系新华医院法人兼院长杨某某妻子)根据杨某某的安排,担任出纳,每天下午到收费室与工作人员对账,并将当天住院现金收入取走;管理新华医院对公账户,帮助杨某某支配从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报销回来的资金;伙同他人制作假账,平衡医院收支,用于上级监督检查。共计帮助新华医院骗取医疗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19498636.72元。另查明,经上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新华医院有4700028.82元新农合报销款未能实际拨付到账。2019年10月20日,张某某主动到灵宝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董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作医疗及医疗保险合同中,以虚构的票据骗取医保资金和新农合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部分款项未能拨付到账,该款项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龙

      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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