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0********,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村,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 2020年10月10日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听朋友“老邱”说他在三亚市所工作的农业基地准备搞一《三亚**基地》的工程项目,张某某在明知“老邱”的农业基地未获得三亚市政府报建的情况下,仍伙同陈某某(已判决)介绍受害人何某某去承接这一未报建的工程项目。2015年1月19日,张某某、陈某某与何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对面的**休闲阁二楼签下一份由陈某某自拟工程名称和工程造价的《居间协议》。2015年1月20日,何某某按《居间协议》要求通过交通银行(账号62226211100********)转账定金1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某(账号62226011100********),张某某分得7万元,陈某某分得3万元。后来,因该工程项目一直未启动,何某某催问后,张某某、陈某某采取躲避方式回避何某某,且不退还何某某定金。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笔迹检验鉴定书鉴定,居间协议和张某某分得7万元赃款的收条上的签名均系张某某本人所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居间协议、转帐记录、收据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笔迹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何某某签订协议,骗取何某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昭霞
检察官助理:谢莲海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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