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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系合肥*****有限公司业务员,并伪造合肥*****有限公司印章,与吴某某在肥东县桥头集镇**********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吴某某从张某某处采购价值35万元钢结构,并收取吴某某定金人民币9万元,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不发货。经查,张某某与合肥*****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并将9万元用于购买基金和日常花费。2019年5月起,张某某及其亲属将9万元返还给吴某某,吴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倪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人民币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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