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省成都市**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4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刑)在济南市历下区**路**号经营山东**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2月至4月期间,为归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董某某在明知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低价位招揽顾客,与尚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等296名游客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骗取旅游费或押金共计1102300元,用于归还欠款、高利贷等。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崇敏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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