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山镇**号,工作单位惠东县平山镇**店。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0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深圳市*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生产部经理身份与深圳市*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以履行合同为由,三次到*乙公司仓库提走价值人民币174661.43元的服饰面料及辅料。
2011年0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甲公司生产部经理身份再次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并向*乙公司提供伪造的收款委托书,用于收取*乙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币94320元。
经查实,张某某并非*甲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拉业务拿提成的关系,*甲公司从未收到过张某某转来*乙公司的服装面辅料及加工定金,亦从未授权他人与*乙公司签订任何合同。经鉴定,张某某提供的合同及付款委托书上的*甲公司印章以及相关人员签名均为伪造。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收受的*乙公司定金人民币94320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乙公司服饰面料辅料及订金共计人民币268981.43元。2011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逃匿。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被公安民警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其亲属委托律师向深圳市*乙实业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共计7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刑事谅解书,银行汇款单,收款收据,通话记录,涉案银行账号交易记录,深圳市*乙实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到案情况,深圳市*甲实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承揽加工合同书,情况说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中止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尹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宇(深圳市*乙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且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川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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