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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在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8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6月30日、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8月1日、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驾驶冷冻柜货车运货来到广西南宁市,其得知广东湛江市**物流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从防城港市里火口岸找冷冻柜货车拉冻带鱼28吨到陕西西安的消息后,便使用在网上购买的一副车牌号为苏E****9的假车牌和一个电话号码1866234****与他人一同到里火口岸假装拉冻带鱼到西安,实则把冻带鱼拉回安徽天长老家卖了分钱。2014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驾驶车牌苏E****9的冷冻柜货车来到里火口岸,12月18日,28吨冻带鱼装到苏E****9的冷冻柜货车上,被告人张某某在出货单上签名“许宣”、留下网上购买的电话号码1866234****并随便清点了被害人周某某进口的价值人民币958100元冻带鱼。然后,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驾驶装有28吨冻带鱼的冷冻柜货车从东兴进站口上高速回到安徽天长老家,联系好买家后,在江苏一个叫长山的地方卖了从里火口岸骗取的28吨冻带鱼,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货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货物发票、通过凭证等物证、书证;

2.证人石某某、朱某某、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积极主动退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天富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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