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武威市凉州区**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祁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支付2500元押金后从该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甘HJ****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当即,张某某就与张某甲将该车辆开至金昌市,由张某甲与金昌**汽车租赁公司联系后,张某甲先后伪造原车主祁某某签字,给金昌**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了其与祁某某的车辆买卖合同,并以其与祁某某的名义与金昌**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以4万元价格卖给金昌**汽车租赁公司,并收取售车预付款15000元。该预付款被张某某与张某甲私分后用于个人开支。当天下午祁某某发现张某某租赁的车辆上安装的GPS定位装置被拆卸,遂电话询问张某某,张某某隐瞒车辆被出售的事实,谎称线路出现问题。之后在祁某某的催要下,张某某向祁某某支付1000元租车费用后再未与祁某某联系。2018年7月30日金昌**汽车租赁公司将车辆以27000元转卖给他人,之后该车辆被多次转手倒卖。案发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将祁某某被骗的甘HJ****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赎回并退还被害人。2019年12月26日经凉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东风日产小型普通客车于2018年5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自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车辆后伙同他人出售租赁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
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刑事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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