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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镇**村**街**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容城县经营水泥经销点期间,以来年水泥将涨价为由,建议被害人张某甲支付水泥预付款进行囤货,从而降低进货成本,以此获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信任,共收取被害人张某甲水泥预付款共计46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发给被害人张某甲976.54吨水泥(水泥款22.9万元)后,用剩余的23.1万元的水泥预付款买车、还账、赌博,未按要求给被害人张某甲发货,在被害人张某甲要求退款后,被告人张某某逃匿。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户籍证明信、天津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张某甲的水泥预付款条、银行转账记录、欠条、水泥过磅单、账本、银行承兑汇票、尹立民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容城城关信用社的张某某、张某乙卡号信息、容城城关信用社的张某乙卡号转账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邱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洪涛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换押证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被害人询问笔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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