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捕前住盐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某,想通过张某某贷款购买大众朗逸轿车,后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8日分三次通过微信给张某某转账共计24000元,作为购买汽车的首付款,张某某收到钱后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个人消费。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获取被害人李某某车贷款116700元后,将车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申请书、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勇志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