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7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乡**村**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的朋友艾某某找到其称,在东莞市塘厦镇有一个截污分流工程,其可以拿到该工程中几公里的施工项目,让张某甲帮其联系施工队,利润均分。于是,被告人张某甲就对外声称可以拿到东莞市塘厦镇的截污分流工程项目,有意者可以与其联系。
1、被害人何某某系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5日,其得知此情况后与张某甲联系并表示可以接下该工程。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何某某谎称可以拿到东莞市塘厦镇截污分流工程中的30公里施工项目,被害人信以为真。当日,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何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创谷厂睿谷办公楼403办公室签署联合合作协议,协议要求被告人张某甲将东莞市塘厦镇截污分流工程中的30公里项目交由被害人何某某承接,何某某需向张某甲支付90万元的保证金。何某某先后分四次向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共45万元,约定剩余的45万元保证金待工程施工后支付。被害人何某某组建施工队之后,等待被告人张某甲提供施工图纸进而开展工作,但被告人张某甲根本就不能取得该工程30公里的施工项目,故而躲避被害人何某某,造成被害人无法施工,给被害人造成损失。
2、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拿到东莞市塘厦镇截污分流工程项目为幌子,并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4.9999万元。
3、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与被害人何某某联系,谎称其手中有一个吴川机场建设项目,该项目包含2000万立方的土方运输工程,属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公司名下,被害人信以为真。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以**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和**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公司的名义和被害人何某某,在**建筑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内签署两份协议,协议的内容均为被告人张某甲将吴川机场建设项目2000万立方的土方运输工程交给被害人何某某来做,被害人向其支付500万元的保证金。被害人何某某分两次共向被告人张某甲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0万元,剩余的420万元待工程开工后支付。后经被害人何某某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公司核查,发现吴川机场建设项目的土方运输工程根本就不属于其公司。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到碧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联合合作协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一部。(暂存至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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