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园**栋。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4日、4月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谎称自己系武汉市黄陂区滠口精阁门业经营部(以下简称“精阁门业”)的老板,带谭某某到精阁门业参观,通过向谭某某提供伪造的武汉**家具有限公司印章加盖的定制家具合同书,骗得谭某某信任,后谭某某向被告人张某甲定制家具,被告人张某甲骗得谭某某及合伙人王俊货款人民币50990元。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张某乙信任,并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与张某乙签订家具定制合同,骗得张某乙订金人民币42000元。同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被谭某某、何某甲等人扭送至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滠口街派出所,同年7月16日24时,张某乙向被告人张某甲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30000元用于支付尾款。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何某甲、何某乙信任,并用上述伪造的印章与何某甲、何某乙签订家具定制合同,骗得何某甲订金人民币42400元。同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迫于何某甲的催促,未在按合同约定的厂家定制家具,而向其他厂家以人民币14731元的价格订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定制家具合同书、家具销售合同、公章印记、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危明、程某某、黄某某、丁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张某乙、何某甲陈述;4.办案说明、抓获经过;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萱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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