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3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0********,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时间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甲在思南县城开设“思南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汽车销售。2018年2月起,张某甲沉迷网络赌博,2018年7月至8月,被害人蒙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先后向张某甲表达购车意向,为筹集赌资,张某甲假装与四被害人签订购车合同后收取四人的购车订金,张某甲在收取四被害人订金后,未为四被害人订车,而是将收取的订车款立即全部用于网络赌博输掉;随后张某甲又以订金不够、要交保险等各种理由,要求四被害人继续补交车款,共计骗取四被害人30.89万元,其中熊波5.59万元、蒙某某15万元、李某某6.5万元、陈某某3.8万元。期间在四被害人催交车时,张某甲以“车已到贵阳、但被交警抓了,在处理中”等理由搪塞,2018年8月底,张某甲外逃失联,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2月11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李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四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张某乙、张某丙、蒙某乙等五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30.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定权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联系电话:1530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