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7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因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附近经营一家手机维修店,2018 年7 月29 日上午12 时许,丁某某在其店内购买一内存卡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丁某某购买的内存卡中复制128部淫秽视频,并收取45元费用。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其营业场所扣押的电脑主机中存有淫秽视频310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购买的内存卡中复制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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