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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某某集团员工,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U盘复制淫秽视频,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广告、多次进行贩卖,其中于2019年10月17日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卖给某某淫秽视频U盘1个。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抓被告人张某某,并在其住处缴获疑似储存淫秽视频的移动硬盘3个、用于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的U盘10个(其中已使用的2个,未拆封的8个)、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卖给邓某某的U盘内有淫秽视频57部,在其住处缴获复制的2个U盘内有淫秽视频193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快递包裹、U盘、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光盘、微信、闲鱼平台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U盘复制淫秽视频,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缴获的移动硬盘、U盘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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