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老七,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0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巍山县庙街镇**村“马桑园地”自家山地北侧焚烧杂草。当日13时许,因张某某灭火不彻底,致使余火复燃,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9191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9191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光荣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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