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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9********,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村村委**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12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下午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豹子窝自己家的农地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牟定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火灾现场过火面积及受损林木进行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84公顷(72.6亩),受损直杆桉树林木蓄积302.7立方米,受损林木(胸径≥5CM)920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84公顷(72.6亩);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失火现场概貌特征;5、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某在豹子窝农地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到豹子窝农地烧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先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牟定县**镇**村村委**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共壹册,光盘一张;

3、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4、起诉书1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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