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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镇**嘎查**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2日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乌兰浩特市**林场**沟**侧山上祭祀祖坟烧纸时引燃周围枯草,后至失火并燃至刘某甲家承包的林地内。经现场勘查,失火现场过火(郁闭度0.25的乔木林)有林地面积为5.29公顷(79.39亩<52924.40>,过火杨树3084株,过火林地内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木,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2.被害人陈述:刘某甲的询问笔录;

3.证人证言:刘某乙、盖某某的询问笔录;

4.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谅解书、病例、刑事判决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过火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卫星图片、起火点方位照片、过火植被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2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成

2019年83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4卷、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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