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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2月2日被陆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丈夫杨某甲、儿子杨某乙三人在小箐子田里做农活。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一个紫色一次性液体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准备烧洋芋吃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云南松有林地面积共3.39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40129.9元,间接经济损失124989.7元,共计损失165119.6元,森林火灾损失等级为二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纳植被恢复费5500元并取得小百户镇小百户村委会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林权证、现金进账单、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甲、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报警,积极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8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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