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组,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六枝特区**镇**村**边缘处烧杂草时引发林森林火灾,该村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救火,于当日中午12时许将火势扑灭。2020年2月26日,经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工程技术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过火有林面积11.5752公顷(173.63亩);造成经济损失9.941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681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26万元;林种分别为经济林和一般用材林,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特殊灌木林地;林地权属为六枝特区**镇**村集体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出警经过、权属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1.5752公顷(173.6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贵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六枝特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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