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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85********,彝族,高中,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号。因涉嫌失火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决定,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白拉古村自家地边烧杂草及枯木;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回家吃饭时,未将枯木完全熄灭,引燃周围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鉴定,过火土地总面积16.95公顷,全部为有林地,主要树种为云南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供述;2、高某某、许某某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到案经过、谅解书;6、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引发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军                                                         检察官助理:杨秀英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18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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