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养猪场。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镇**山场经营一家养猪场,因干旱少雨,于2018年11月份开始在**山场废弃矿井里私自架设电线(平铺在地面上)连接潜水泵抽水至养猪场。2019年12月12日10时30分许,张某某按照惯例按下安装在养猪场办公室的电闸进行抽水。12时20分许,工人陈某某发现废弃矿井上方的山场有烟火。张某某和工人李某某出来查看,张某某反应是可能自己架设在废弃矿井里的电线短路发生火花,引燃了电线周围的草木从而引起了山火。张某某立即叫李某某把抽水的电闸关下,然后和陈某某、李某某前往山火现场扑救,并拨打110和119报警。后因风较大控制不了火势而引发森林火灾,该山火至2019年12月14日4时左右被扑灭。
经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梅县区大队调查,起火原因为**镇**村**一矿洞口处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杂草蔓延成灾。
经梅州市梅县区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鉴定:总过火面积为143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832亩,折55.47公顷,无林地面积为60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架设电线,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及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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