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陆川县马坡镇**村**岭自家林地上用液体打火机点燃杂草,在焚烧杂草过程中不慎引起失火,造成**岭一带山岭及**村大岭顶发生森林火灾。经玉林林业勘测院设计院现场勘查鉴定,火灾范围过火面积为3.67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2.88公顷,实际损失值为3510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调查报告;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为3.67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2.88公顷,实际损失值为35102.41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莲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共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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